
一、 办理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针对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因原单位注销、原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账户同城转移等,导致新入职单位无法为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二、办理条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确完整,并已经在新入职单位缴纳社保,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一)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非调入状态的;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已满30日的。
三、办理要件: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填写完整、加盖转入单位预留印鉴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三)《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参保单位名称需与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名称一致)。
四、办理流程:
符合办理条件的,职工本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及上述办理要件到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缴存业务所属管理处,提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职工本人无法现场办理的,转入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办理要件到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缴存业务所属管理处,提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
转移业务办理完成后,转入单位可以通过柜面或者网上营业厅为职工办理调入确认业务。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日即可办结。
六、办理场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归集窗口。
说明:
1、原单位注销的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
2、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暂按照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含)以上进行认定。
3、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已满30日的,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变更记录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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